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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杉律师获赠锦旗
王女士和宋老先生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王女士婚前有一子二女,宋老先生婚前有二子四女。再婚时,双方子女都已成年。
再婚后,夫妻二人与宋老先生的长子宋先生一家一起生活。2013年,王女士和宋老先生立下了将共有房产三分之一归宋先生继承,剩下的由其他8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遗嘱全文由宋先生书写,结尾由宋老先生和王女士签字。
2014年王女士去世,宋先生与王女士的一子二女签订补偿协议,三人放弃房屋继承份额。2016年宋老先生去世,因宋先生的其他子女不同意遗嘱继承,宋先生便来到家理律师事务寻求帮助。
家理指派刘雪杉律师主办此案。刘律师经过分析认为宋老先生和王女士的“共同遗嘱”合法有效,并且王女士还曾经写过希望房屋由宋先生妻子继承的书面意见。于是提起了遗嘱继承纠纷诉讼。
庭审中,王女士的一子二女表示放弃继承。宋老先生的其他子女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且提出鉴定王女士“在遗嘱中的签名与意见中的签名是否为一人所写”的请求。刘律师指出,被告的该鉴定请求将导致即使鉴定出遗嘱签字和意见中签字为同一人所写,被告依然可以主张该两个签名都不是王女士所签,那将会使鉴定失去意义。
该意见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后法院认定了遗嘱的真实性,支持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为了感谢刘律师的帮助,宋先生特意送来了锦旗。
崇法明德 鼎信天下
高冀弘、方旭、石静雯律师获赠锦旗
付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四名子女,自长及幼分别为付某1、付某2、付某3、付某4。
付某与刘某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因几名子女对房产的分割存在异议,并多次沟通无果后,付某1、付某2、付某4来到了家理律师事务所寻求解决办法。
家理指派高冀弘、方旭、石静雯三位律师负责办理此案。
在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之后,三位律师积极开展相关的立案工作,并通过与我方当事人多次沟通确定了诉讼策略。
在庭审中,三位律师抓住了本案的症结所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最终由付某3支付付某1、付某2、付某4房屋折价款。
继承纠纷作为婚姻家庭类纠纷的一种类型,具有其特殊性,不仅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还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情感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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