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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去世了,他和前妻的孩子有权利分我们现在的房产吗?

返回列表 来源:易轶律师网站 发布日期:2022-05-06 17:47:40

  易轶律师认为首先应确定被继承人享有的房产份额,如夫妻在婚内签署有效财产协议,对于房产归属已经做出明确约定,在不享有房产份额的前提下,被继承人即使去世,其继承人也无权分割房产。但若夫妻间没有对房产归属做出明确约定,且被继承人没有留下有效遗嘱或遗赠协议的前提下,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份额将作为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子女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前妻所生孩子作为被继承人的子女是有继承权的。

  【参考内容】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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