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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解答:房产赠予与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返回列表 来源:易轶律师网站 发布日期:2022-11-21 09:36:10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赠与”和“赠予”,这两种行为。但是很多人都分不清它们在法律上的区别。今天就由北京著名婚姻家庭律师易轶律师进行解答。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财产赠与,这两个都属于民法中的词儿。两个词语,叫法不一样,很显然,产生的法律后果肯定也不一样。原则上,赠与是赠与,婚前财产约定是婚前财产约定。不是一码事。

  在民法中,赠与是赠与,婚前财产约定是婚前财产约定。不是一码事。两者最大的区别是:赠与协议可以撤销,婚前财产约定不存在撤销的问题。赠与是一种“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免费获益、无需支付对价。也就是说,单务合同是无偿的。所以,为了保护赠与人的权益,法律给了赠与人两项撤销权:一是赠与协议签订后,但是还没有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动产尚未交付),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二是赠与完毕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话,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一旦签订,即使没有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也仍然会产生法律效力。因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是一种“双务合同”,并不是无偿赠与。这种财产约定,是基于夫妻关系、伦理关系、家庭关系,甚至是一种无法对外人言说的私密关系,而订立的财产约定。完全是夫妻二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所以,任何一方都没有撤销权。

  但也有例外情况,比如赠与协议跟财产约定不是一码事。夫妻二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心里可能是赠与的意思、但落在白纸黑字上时没写赠与。或者,心里不是赠与的意思,完全是夫妻二人互相妥协让步的结果,但落在纸面上时写的却是赠与。所以,涉及到房产这种价值较大的不动产时,司法解释对涉及房产的夫妻财产约定,作了专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中,送的是金银首饰、现金存款的话,不认定为赠与。如果这个房产是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的房子,也不认定为赠与。但涉及到房产时,即使双方签订的是《婚前财产约定》,也会当作《赠与协议》来处理。所以,夫妻签完《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后,不管房子是不是过户,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为了稳妥起见,最好办理一下过户手续。

  但是,在《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中,如果一方把房产之外的其他财产送给另一方,那么在约定中,虽然从字面意思上看,好像是一种无偿的赠与。但夫妻之间的关系很复杂,其中涉及很多法律的或者伦理道德方面的义务,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表面上是老公把婚前资产白送给了老婆,看似老公吃亏了,但事实也许并非如此。老公用婚前的资产换来的,可能是更大的利益,比如老婆全心全意对老公、甚至对公婆的照顾和付出,这种付出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所以,正是考虑到这种伦理上的因素,法律才变得非常谨慎,非常尊重夫妻的意思,既然夫妻二人签订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这就不是无偿的赠与。除非夫妻签订的《赠与协议》,白纸黑字写的是赠与协议,法律才会把这份协议当作无偿地赠与协议来处理。

  所以,易轶律师提醒您: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离婚时产生更大的矛盾,这两个词一定要谨慎区分。

  以上内容为财产赠予与赠与的区别说明,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帮助,可联系北京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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