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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解析:离婚时,应按什么原则进行债务清偿?

返回列表 来源:易轶律师网站 发布日期:2023-03-02 17:37:33

  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对于借贷关系的存在。那么离婚时,应按什么原则进行债务清偿?针对这个问题,北京离婚律师易轶律师进行综合说明。

  共同债务的清偿。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双方均有清偿责任,应以共同财产偿还。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如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除另有约定外,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如果离婚时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应由双方协议确定清偿责任: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由一方清偿或由双方分担清偿责任。

  个人债务的清偿。男女一方在婚前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后所负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自应由本人负责清偿。按照双方约定应由个人清偿的债务,也由本人偿还。某些以个人名义所负之债务,如果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经查明属实的,应按上述共同债务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关于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般规定。债务的性质不同,当事人的清偿责任也不相同。

  综上所述内容为离婚债务的相关问题解答,如果您仍有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帮助,可联系我们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婚姻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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