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且债务数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下面由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进行详细的说明。
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涉及的债务数额不大,应推定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负债。因此,债权人陆通过证明债务关系的存在,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此时非债务配偶应举证反驳。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应当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时,债权人应当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进而证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考虑到债权人难以证明资金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其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法院可以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有亲友关系,双方是否亲密,债务人家庭是否熟悉。债权人达到举证标准后,债务人坚持为自己辩护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以证明贷款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
涉夫妻共同债务风险案件中几种具有特殊情形的审查:
1、债务源于对婚姻不安全的考虑
在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中,要充分考虑夫妻分居并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非举债配偶主张在债务期间与债务人配偶感情严重不合,应提供居委会证明、租房协议、家庭支出单据等相关证据。
2、父母和家庭对核心家庭贡献性质的认识。
3、采取更严格的标准来确定债务的性质。
下列情况一般应被确认为个人债务,如果被确认为配偶的共同债务,则应适用更严格的证明标准一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进行负债累累、信用管理不佳,或在前债未还情况下仍继续通过出借资金款项的。
二是对连续不断发生的多笔不合常理的债务,债权人、债务人对此进行陈述不清问题或者通过陈述前后主要矛盾的。
易轶律师提醒大家,如确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处于婚姻不安定阶段,且非债务人配偶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不需要负债,不分享借款收益和经营投资收益的,应认定为债务人的个人债务。相反,如果发现夫妻因避债而分居或分居后贷款仍用于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内容为夫妻共同债务相关举证内容,如果您仍有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帮助,可联系北京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婚姻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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