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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区分债务的性质?北京离婚律师对离婚债务问题的解答

返回列表 来源:易轶律师网站 发布日期:2023-03-06 15:24:25

  婚姻与恋爱不同,恋爱可以是纯粹而甜蜜的,但婚姻终究要回归现实,两个人一起过日子,不仅仅需要爱情的支撑,还需要处理好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情,要想在婚姻中过得长久,那么就需要彼此共同经营,小心呵护。其中财产问题和债务问题也是值得双方认真规划关键性问题,把财产处理好,有助于婚姻关系的和谐。实践中,很多夫妻都会因为离婚的债务而发生争议,甚至在离婚的时候也会出现财产纠纷。

      针对离婚时如何区分和处理债务的问题,北京离婚律师总结了以下内容:

      1、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2、哪些情形可以作为认定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夫妻双方无法说明资金来源的;

  2)举债用于夫妻双方共同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

  3)举债用于债务人单方从事的投资、经营事项,但债务人配偶分享投资经营收益的。

  3、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的考量因素?

  1)举债期间家庭未购置大宗财产或存在大额开支情形;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配偶有稳定收入且能维持家庭正常开支的;

  3)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4)债务用途指向债务人单方负担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如无偿担保等;

  5)债务人配偶对债务人的投资经营行为完全不知情,且未享受投资经营收益的。

       以上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其他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北京离婚律师,避免离婚时自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拨打下面电话,家理律师事务所为您安排律师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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