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杨某(男)2017年3月相识,2017年9月10日登记。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共同居住7天,因无独立住房、生活习惯差异较大等原因暂时分居。
婚前,杨某母亲将其名下位于西城区房屋以买卖的名义过户到男方和女方名下,各占50%份额。
2018年,李某、杨某将西城房屋与李某母亲名下位于大兴房屋进行置换。大兴房屋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西城房屋登记在李某母亲名下,过户的方式为直系亲属赠与。
2019 年2月,李某将大兴区房屋出售,加上杨某父母出资的近150万,购买了一套位于东城区的房屋。购买东城区房屋后,李某、杨某共同居住20天左右,最后嫌吵分开。
2019年5月,双方谈离婚。杨某主张李某系骗婚,以双方无任何夫妻生活为由要求李某将东城区房屋返还杨某,不同意支付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折价款。
2019年11月,李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发现杨某另外提起了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诉讼。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杨某在夫妻财产约定纠纷诉讼中撤诉。2020年,李某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结果:
法官在认定东城房屋款项全部来源于杨某父母的前提下,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认定婚后男方父母购房出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认定房产属于男女双方共有。
由于房价升高,虽然酌定杨某取得男方父母过户房产,支付李某40%的折价款。
北京离婚律师分析: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对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的重点问题。
就婚后购房父母出资的认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作了修改,立法精神上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倡导当事人在此情况下进行约定,以减少纷争。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这一条也兼顾了物权编的规定,即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婚后所得的共有房产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
必须承认,每个家庭都有各自家庭的具体情况,资金实力、金钱观、对子女婚姻的期许以及与子女相处模式的不同往往导致父母在出资之初对所出资资金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加上家庭事务本身难以在事后用证据去证明,因此,才容易在子女离婚时导致巨大的纷争。
婚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需要结合当事人实际情况做出进一步判断,遇到离婚房产纠纷最好及时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避免自身权益受损。家理律师事务所专做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如有相关需求,可以拨打下方电话进行北京离婚律师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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