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中国和国外日渐交往密切,涉外婚姻也越来越多。但很多时候,两国的文化差异、思维方式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那么我国对于涉外婚姻都存在着哪些规定呢?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
一、婚姻登记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涉外结婚应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以及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离婚登记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涉外离婚时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是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诉讼离婚管辖地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涉外婚姻法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 中国自然人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此,易轶律师提醒:涉外婚姻结合不易,离婚更难。因此,当事人在婚姻和家庭财产是需要慎重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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