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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

返回列表 来源:易轶律师网站 发布日期:2022-12-14 14:32:36

  在我国离婚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必须要到庭处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够给无故缺席。更不要说涉外婚姻了,涉外婚姻的制度要相对比较复杂一些。那么涉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下面由北京婚姻家庭律师进行解答。

  一、涉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由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国外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非涉外案件有较大区别,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我国执业的律师。外国律师目前还不能代理国内离婚诉讼。但如果离婚诉讼涉及到所在国家法律如中国法冲突的处理,涉及到国外子女抚养或者国外财产分割问题的,可以分别在所在国和国内委托律师,共同配合,以达到国内外法律问题的协调处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对于身处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在出国前在国内公证机构办理委托公证,也可以在中国驻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委托书公证,然后将公证后的委托书寄回国内。对于不在中国的外国人,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认证手续)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3、涉外婚姻离婚诉讼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参与庭审。

  二、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

  关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如何申请承认,应视作出判决的国家与我国是否订立司法协助协议而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的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由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裁定是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易轶律师提醒:涉外婚姻一方提出离婚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处理以及涉外婚姻需要注意的问题,还介绍了关于如何申请人民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

  以上内容为涉外离婚相关问题说明,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帮助,可联系我们相关婚姻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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