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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婚姻律师咨询:如何处理涉外子女抚养问题?

返回列表 来源:易轶律师网站 发布日期:2022-12-26 17:59:49

在如今我们这个社会,跨国婚姻问题已经很常见了,那么对于我国涉外婚姻,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涉外子女抚养权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呢?抚养权应该归属于谁呢?北京涉外婚姻律师免费咨询

  一、如何处理涉外离婚子女抚养问题?

  1、监护权: 离婚子女的监护权。在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我国法律与国外法律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来说,如果未成年子女在国外,一般由外国当事方抚养; 如果在该国情况相反,则一般由与该未成年人生活在该国的人抚养。

  2、赡养费:离婚后,对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进行抚养教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自己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根据学生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实际情况以及判决。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协议内容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父或母探望父母子女,不利于培养子女幼儿身心发展健康的,由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得到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与外国人离婚的子女由谁监护?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父母双方的情况作出裁决。父母双方要求同住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可以优先考虑下列任何一方:

  1、已经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我们生活学习环境问题对于女健康发展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与该儿童同住是有利的,但如另一方患有不治之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患有不利于该儿童身心健康的其他疾病,则不宜与该儿童同住。

  易轶律师想说的是:每一段婚姻走向结束时,孩子的抚养都是头等大事。涉外婚姻往往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国家的法律,又给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增添了几分复杂。

  以上就是涉外离婚抚养权的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需求,可随时免费咨询专业的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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