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 13240154941
知名婚姻家事律师 执业13年已成功办理1000+案件
您的位置: 首页 > 涉外离婚

涉外离婚法律诉讼书如何进行送达?北京涉外离婚律师为您讲解。

返回列表 来源:易轶律师网站 发布日期:2023-03-10 17:36:22

  与国内离婚相比,涉外离婚由于当事人不是同一国家的公民,相对复杂。北京离婚律师接下来就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一、涉外离婚法律诉讼书如何进行送达?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涉外离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送达被告人:

  1、按照受送达人所在国和中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2、外交送达;3、对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收件人,我们可以委托我们在收件人所在国的使馆为收件人服务4、送达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接受送达;5、向受送达人在我们中国经济领域内设立的代表国家机构发展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管理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6、如果收件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则可以邮寄送达。投寄日期后六个月,服务证书未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视为已经送达,期限届满日视为已经送达7、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视为送达。

  二、哪个法院在涉外离婚诉讼中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人民中华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民中华民国民法通则(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国对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法。

  我国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可以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对于法院工作就有管辖权。但是由于存在以及一些安全例外:

  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居住地国法院以需要由结婚地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双方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地人民法院受理;海外侨胞在国外结婚定居的离婚案件,原则上不设人民法院。案件被所在国以被告国籍为由驳回的,可以由被告原住地人民法院审理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社会公民对于双方企业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以及人民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香港、澳门、台湾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按照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处理。

  北京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离婚登记双方应当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字,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的“协议”栏签字;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这些材料方面进行分析审查,符合我国离婚经济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内容为涉外离婚的相关问题说明,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帮助,可联系北京婚姻家庭律师事务所,北京婚姻家庭律师在线咨询。


涉外离婚

易轶律师

服务热线

13240154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