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作为一门学问,看起来简单,但是这其中潜藏着很多规则是很多人分不清的。如果分不清,很多人离婚都离不明白。那么今天专业离婚律师易轶律师为您解答关于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一、从性质来讲,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依据夫妻关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平等的所有权,其表现形式为请求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婚姻实质上为身份契约,并以结婚登记为成立要件,一经登记,即成立了身份上的夫妻关系,同时产生今后夫妻财产的共同财产。
二、主体上,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要有过错。
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所以,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应包括有过错的夫妻一方及第三人。
三、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规定了诉讼时效,对于离婚之诉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由于诉讼时效之立法本意是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之外观不符并长时间延续时,从法律上拟制该事实状态成为法律状态而使权利人之请求权丧失,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事实状态与法律关系是一致的,故离婚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可随时提起离婚诉讼,包括分割夫妻共有财产。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由于其本质上归侵权行为法调整,故当受害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时,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有除斥期间,在完善我国民法之时效制度,将取得时效、消灭时效,包括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纳入民法典的内容的过程中,国外立法例无疑是我国立法界值得借鉴的经验。
注意: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基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法定过错,那么均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内容为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如果您仍有疑问或者需要法律帮助,可联系北京婚姻家庭律师,专业婚姻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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