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在我国是指在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以结婚为目的,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的聘金。那么当两个人结束的婚姻关系的时候,彩礼是否返还呢?彩礼返还的标准又是什么呢?下面由知名婚姻纠纷律师进行解答。
关于彩礼问题,一直在法律上存在争议。首先,这种给付彩礼的行为肯定与封建社会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的行为具有本质区别。根据《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其次,给付彩礼也不应当是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无偿赠与。
因为如果是完全无任何附加条件的无偿赠与,比如情侣之间的1314、520红包,给付完全处于自愿,就不需要返还。那么对于以结婚为目的,于婚姻缔结过程中给付彩礼的行为,一般认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所谓附条件的赠与,简单讲就是双方若没有结婚,则目的没有达到,赠与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已经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
但是在法律中也规定了返还彩礼的具体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根据《民法典》的司法解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彩礼已经给付,但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原则上需要返还;而另一种是对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需要返还彩礼。
对此,易轶律师想说的是:对于彩礼是否返还,具体的判断标准为有无缔结婚姻关系。有的时候,虽然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男女双方却并未共同生活,虽有婚姻之名却并无夫妻之实,这种情况下,结婚目的在事实上仍没有实现,彩礼依然需要返还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大胆破除给付彩礼的旧风俗,树立社会主义男女平等的新风尚,使我们年青一代的婚姻都建立在幸福美满的爱情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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