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夫妻当互相忠诚、互敬互爱。但当夫妻面临婚姻破碎无法继续的时候,两个人一般会选择离婚。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北京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免费咨询。
一、财产分割协议中有三个无用的约定
1、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学生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进行某一重要部分的财产归子女对于所有。但实际的生活中,这些财产安全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行为没有充分履行。因此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问题没有进行更名手续,同样是作为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导致发生争议时,同样也是无法及时得到进一步确认。
3、“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发展成为一个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我们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合同约定往往会自己认为可以限制我国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财产进行分割协议限制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其他事由予以免除。因为在实际生活中遇到问题不少要求进行离婚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教育孩子的一切社会抚育费用。此类合同约定的效力,不能说没有完全就是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这些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一些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需要承担的义务。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夫妻财产协议可以约定一方的外债由其自行承担。但是,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情况下,关于各自承担相应义务的协议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
在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意味着不承担家庭生活费。家庭生活的一些费用是不可预见的。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显然应该是双方共有。
易轶律师提示:每一项财产的所有权并不免除夫妻双方的协助义务。当其中一方有需要时,另一方应积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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