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财产可以约定,那么离婚时一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北京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综合说明。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和奖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基于劳动取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取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
2、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生产经营所得。
3、知识产权收入。
4、通过继承或者赠与取得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继承取得的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取得的财产;赠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赠与人无偿赠与财产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的财产,赠与取得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变更所有权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与合同无法律效力的赠与财产不是夫妻财产。
5、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除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从上面可以看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很广。此外,一般来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这包括平等享有权利和平等履行义务。
首先要区分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次,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照顾无辜一方,尊重当事人意愿,利生产利生活,合理解决。
夫妻分居后共同管理和使用婚后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财产在分割,由各方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应归各方所有。双方分割的财产有较大差异的,差额部分由另一方以相当于差额部分的财产予以抵销。
易轶律师提醒大家: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捐赠的礼品、礼金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如何对待。难以确定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证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不能核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易轶律师是知名婚姻家事律师,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执业10多年来,始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目前以为1000+当事人解决过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带领资深律师团队,实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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