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证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家理律师助受遗赠人分得500万:曹子燕律师、朱嘉鑫律师获赠锦旗 发布时间:2023-12-05    浏览次数:1528

  近日,家理律师事务所曹子燕律师、朱嘉鑫律师承办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顺利结案,北京家理的曹律师和朱律师不仅帮助当事人在一审中达成诉求,且促使二审法院驳回了对方的上诉请求。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我方当事人李某一原系李某之侄,于1960年被李某与孙某收为养子。1968年,李某二被李某与孙某收为养女。1997年,李某一与二老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2006年以后,李某立有数份遗嘱,均表明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李某一继承。后二老相继去世,李某一以李某二为被告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并委托曹子燕、朱嘉鑫两位律师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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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主张原告并非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而属于受遗赠人;原告明知遗嘱内容但没有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李某病历中曾有痴呆诊断,证明李某订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应属无效。家理律师认真询问老人生前的情况,仔细阅读病历并从中找到有利证据,然后根据病历和检查报告中的内容,将老人的健康情况做成可视化图表提交给法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几份遗嘱虽然字体歪斜,但意思表示一致,均为涉案房屋中被继承人的份额由原告继承,被告辩称被继承人当时意识不清楚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未就此举证,故认定遗嘱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原告未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原告在被继承人去世后,以提起诉讼的行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故对于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500万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原告对两位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高度认可,特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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