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问题
离婚后,直接抚养方阻碍另一方探视子女的现象频发,此类行为不仅侵害非抚养方的法定权利,更可能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文结合《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探视权的法律性质、救济途径及实务应对策略。
二、探视权的法律依据与性质
(一)法律框架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二)权利性质
法定权利:探视权是父母基于血亲关系享有的专属权利,不因离婚而消灭;
义务对应:直接抚养方负有协助义务,不得单方剥夺。
三、探视权受阻的常见情形与救济途径
(一)协商解决
适用情形:
双方矛盾未完全激化,仅因沟通不畅或误解导致探视受阻(如误判探视时间、方式)。
操作建议:
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探视细节(时间、频率、交接方式),避免口头约定争议;
借助亲属、调解组织(如居委会、妇联)居中协调,修复信任。
(二)诉讼救济
起诉条件:
当直接抚养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探视,且协商无效时,非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诉讼策略: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对方存在暴力威胁、藏匿孩子等行为,可同步申请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因阻碍探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另行起诉要求赔偿(需举证损害后果)。
裁判规则:
法院通常判决直接抚养方限期配合探视,并可能根据情节追究妨碍执行的责任(如罚款、拘留);
若直接抚养方证明探视可能损害子女健康(如监护人有吸毒史、严重家庭暴力),法院可中止探视(需严格审查证据)。
(三)变更抚养关系
适用条件:
直接抚养方长期恶意阻挠探视,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抚养关系变更情形(如抚养方患重病、虐待子女等)。
法律后果:
抚养关系变更后,原非抚养方取得直接监护权,可自主决定探视方式。
四、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防范
(一)证据固定
取证方向:
书面证据:短信、微信记录(需保留原载体)、电子邮件等证明对方拒绝探视;
证人证言:邻居、学校老师、亲友等第三方出具的阻拦探视经过说明;
视频/音频:隐蔽拍摄的阻拦现场(需注意合法性,不得侵犯隐私)。
证据效力:
法院优先采信原始记录,复印件需经公证或法庭核对;
证人需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二)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流程:
对直接抚养方进行训诫、罚款;
强行带走子女至指定探视场所(需民警协助);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部分法院实践)。
向法院提交《探视权执行申请书》,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
法院可采取以下措施:
执行难点:
子女意志抗拒:若子女明确表示不愿见非抚养方,法院可能尊重其意愿(参考案例:(2022)沪01民终5678号)),但需审查是否受胁迫;
跨地域执行:直接抚养方转移住所地时,需向当地法院申请协助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三)预防性措施
离婚协议明确探视条款:
约定具体探视时间、方式(如每月第一周周六上午)、交接地点(如派出所、学校);
明确违约责任(如每违约一次支付违约金X元)。
定期情感维系:
通过书信、礼物保持与子女的日常联系,降低子女被教唆抵触的风险。
五、结语
探视权纠纷的本质是离婚后亲子关系的延续问题。非抚养方应秉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避免以对抗姿态加剧矛盾,同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法定权利。建议复杂案件中联合律师、心理咨询师共同制定方案,既保障探视权行使,又减少对子女的心理创伤。法律虽赋予权利,但亲情修复仍需双方理性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