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系某软件公司销售总监,朱先生自主创业。刘女士与朱先生于2001年5月相识,2005年4月30日登记结婚,于2007年7月3日育有一子朱小弟,朱先生被诊断有多动症。刘女士以朱先生婚后多次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要求直接抚养朱小弟,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购买的两套房产和一辆汽车,并要求朱先生承担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责任。两套房产中,一套价值约1000万元(以下简称“大房产“),一套价值400万元(以下简称“小房产”),刘女士希望律师可以替她争取分到大房产,将价值较小的房产分给朱先生。
案件审理过程中,朱先生同意离婚,但态度强硬且恶劣,一直辱骂我方当事人和律师,不认可家庭暴力事实,不主张孩子抚养权,不肯支付抚养费,不愿意将价值较高的房产过户给女方,亦不愿意给予刘女士补偿。
我方未与朱先生过多纠缠,而是积极与法官沟通,主动提交了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朱先生亲笔书写的《保证书》上载明“我朱先生现在向妻子刘女士做出如下保证:保证不再殴打、辱骂、冷暴力,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如再有殴打妻子的情况,本人净身出户”,间接承认了家庭暴力的事实;另有因朱先生家庭暴力,刘女士曾经报警三次的记录,亦可作为家庭暴力的佐证。
我方提交的证据,令朱先生感受到了极大的压力。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和我方律师以孩子朱小弟为切入点,积极创造双方理性沟通的外部环境,朱先生逐渐恢复平静,我方律师适时提出折中解决方案,即由双方之子朱小弟持有大房产的多数份额,刘女士持有部分份额,朱先生可适当持有份额。最终,朱先生接受了调解方案,并及时协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结果
本案经调解结案。双方自愿离婚;双方之子朱小弟由刘女士直接抚养;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东苑的小房产归朱先生所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的大房产由刘女士、朱先生、朱小弟共有,其中刘女士占有30%份额,由孩子朱小弟占有65%份额,由朱先生占有5%的份额;汽车归刘女士所有。
家理律说
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该法出台之前,司法实践对于家庭暴力认定适用十分严苛的标准,一般要求受害人达到轻伤以上等级方能认定。但是该法出台后,部分法院认可结合施害方亲笔书写的《保证书》、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和伤情照片等证据来认定家庭暴力,但是许多法院依然沿袭传统做法,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比较严格。
在本案中,我方所持有的证据并不足以使法院做出家庭暴力的确定性认定,因此,在法官组织调解前,我方率先向法庭提交了男方书写的《保证书》、接警记录等可证明家暴的材料,给男方造成了心理压力。在后续的调解过程中,男方害怕法院认定其家庭暴力情形,从而在财产分割上的态度变得缓和,最终认可了我们的调解方案,我们也顺利为当事人实现其预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