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中,家理律师事务所刘盈律师、张靖达(实习律师)凭借出色的专业素养和灵活的应变能力,帮助在之前诉讼中接连败北的当事人扭转乾坤,实现了分割房产的诉求。
本案中,张某为赵1、赵2、赵3三姐妹的继母。1991年底,赵氏三姐妹的生父赵某在公转私政策中购买101号房屋,但在支付购房款几天后去世,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后来,张某与赵氏三姐妹签订协议,对101号房屋进行分割。不久后,赵1去世。
2013年,张某在赵2、赵3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公司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101号房屋进行了楼房置换。2021年,赵2、赵3提起继承纠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产,但因张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赵2、赵3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是,赵2、赵3来到家理寻求帮助。
家理律师认为张某与赵氏三姐妹签订的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代理赵2、赵3提起分家析产之诉,主张本案是对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告主张的权利是基于物权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即使适用诉讼时效,亦未超过20年诉讼时效之规定。
法院认同家理律师的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就家庭财产自愿达成的分家析产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家庭成员同意,否则不能撤销。法院最终判决赵2、赵3享有置换后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两位当事人对家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案件结果都非常满意,特赠送锦旗以示谢意。